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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计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释义
    (一)被审计单位对本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审计厅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下列审计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本局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定性、处理不服的;
    2.对本局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不服的;
    3.对本局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行为不服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三)对本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审计机关制定的规章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广州市审计局。对本局依据我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以及本局办理区政府交办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萝岗区政府管辖。
    (四)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六)复议期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审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审计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不申请行政复议法律生效吗
    生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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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