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规定独生子女的标准: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有一个存活的子女;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 法律分析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 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拓展延伸 再婚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法律权益保障 再婚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法律权益保障是指针对再婚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法律上给予的特殊保护和权益保障。在再婚家庭中,独生子女往往面临着与继父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调整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独生子女的合法继承权,保障其在财产分配中的权益;明确继父母的抚养义务和责任,确保独生子女得到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加强对再婚家庭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环境的监督,确保独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通过这些法律保障措施,再婚家庭中的独生子女能够获得平等、公正的待遇,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发展。 结语 再婚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法律权益保障,是为了解决他们在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而设立的特殊保护措施。法律规定了独生子女的继承权、继父母的抚养责任,并加强了对再婚家庭的监督,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通过这些措施,独生子女能够获得平等、公正的待遇,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