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荒地可以看作集体土地中的自留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开荒人。30年满后集体可以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变更使用权租用合同,但开荒人可以主张补偿或优先续租。 开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土地归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开荒者一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开荒者当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行政处理等方式寻求救济. 荒地30年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这也意味着,如果我们承包了农村的荒地,其实是有可能长期使用该荒地的,但使用期限最长也不会超过50年。在使用荒地的整个过程中,荒地的所有权永远也不是归承包者个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