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配偶同意能收养子女吗 |
释义 | 未经配偶同意收养子女无效。法律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一、被收养人成年之后,会自动解除收养关系吗 被收养人成年之后,不会自动解除收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收养人存在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或当事人关系恶化等情形,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即可判断,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二、离婚后收养关系是否可解除 夫妻离婚后收养关系不可以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收养登记必须公证吗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 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 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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