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物业有权停业主的水电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物业管理的职责包括维修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装修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档案资料管理、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以及协助管理事项。部分物业公司停水电的行为可能侵犯了水电使用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物业有权停业主的水电吗? 物业没有权停业主的水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而非物业服务企业。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并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 二、小区物业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5、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设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 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8、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9、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有些物业公司可能也不是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才停水电的,部分物业公司可能因为有业主从高层故意往下扔东西,通过停水电的这种方法去制裁当事人,虽然物业公司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做也确实侵犯到了水电使用人的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而非物业服务企业。因此,物业没有权停业主的水电。同时,物业管理的职责包括物业维修管理、物业设备管理、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安全等方面。物业公司不应以停水停电的方式侵犯业主的权益。在处理问题时,物业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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