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法侵权的认定 |
释义 |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产生,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音、形、义或图形构图及颜色或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其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四、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五、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都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一、商标相同或者商标近似如何判定 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有其可能标准,这个标准是两个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流通时,是否会容易使消费者或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为判定两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如果两商标不存在使消费者或经营者产生误认的可能,则商标注册人就?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也?有受到损害的可能,两商标就不应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判定时,法官应当将自己虚拟成“相关公众”,而不是具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法官自己,以“相关公众”的眼光看,两者有产生误认的可能,就属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可见,法官进行判定的商标实际上只是一个逻辑判断的过程。是心证的过程,并不要求就两商标是否会产生误认进行实际的实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法与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这里要强调是进行判断所采用的手段是视觉判断,通俗一点就是说用人跟进行判断,而不是借助其他的高精仪器设备。,原因很简单,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也是凭肉眼进行判断的,消费者不可能带上精密的仪器到大街上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进行判断,进行消费。关于商标近似“,该司法解释规定: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知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向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对文字商标而言,主要从组成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三个要素进行判断。 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含义相同的文字商标一般也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但字形相差较大的文字商标一般不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且字形也较为相近的文字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对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而言,一般应先区分出商标中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因为该部分的标识作用最强,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也最大。因为文字有很强的识读性,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当然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文字部分构成近似的,该商标整体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中,如果图形部分仅是一些简单的、无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弱的图形,如果文字部分不近似,则该商标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如果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强,则图形部分应当独立作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要素之一,图形部分构成近似的,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的图形是否近似主要是从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方面进行判断。注册申请时对是否要求保护颜色不作任何声明的,主要是考虑图形的构成是否近似,不应当把图形的颜色作为判断要素。注册申请时要声明要求保护色彩的,图形的构图和颜色都应当综合加以考虑。对于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除了前述所说的按各要素进行比对外,还应当将各要素组合后进行比对,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后近似,也应当认定两商标相近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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