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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侦查的种类都有哪些
释义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补充侦查什么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刑罚的种类都有哪些
    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1、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具体如下: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罚种类都有哪些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1、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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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