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侦查的种类都有哪些 |
释义 |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补充侦查什么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刑罚的种类都有哪些 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1、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具体如下: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罚种类都有哪些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1、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