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
释义 | 立案后不逃避侦查的追诉期根据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确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的罪名,追诉期为5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人民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法律分析 立案后不逃避侦查的其追诉期要依据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来确定,其罪名在刑法中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追诉期为5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拓展延伸 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追诉期限内的法律漏洞 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内存在法律漏洞,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追诉期限作为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公正。然而,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侦查,从而避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法律漏洞给执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不安和担忧。为了维护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堵塞这一法律漏洞,确保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结语 在追诉期限内,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律漏洞,这引起了广泛关注。为维护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我们应加强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堵塞这一漏洞,确保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只有如此,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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