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因此,作为商业用地的商铺,其土地使用权的较高使用年限为40年。【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