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男方是否可以强制申请亲子鉴定 |
释义 | 吴某(男)与谭某(女)1999年结婚,2001年谭某生一男孩。后吴某发现谭某与一男子从婚前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吴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通知谭某后,谭某拒不配合。 对吴某的申请如何处理我们的意见如下: 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来综合判定。 第一,如果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只要父母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即应视为婚生。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进行。 第二,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第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仅适用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父母一方否认,但既无其他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因亲子关系的缺失而无法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而影响了社会安定与进步。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才适用亲子关系的推定。 就本案来说,男孩出生于吴某与谭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既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谭某又不予配合,因此,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以谭某不予配合为由推定与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男孩应视为吴某亲生。 一、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 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法律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二)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单方委托民间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无效。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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