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欺凌由谁来负责赔偿责任? |
释义 | 校内学生欺凌事件,有的事件可能是小打小闹,但也有严重的,比如将欺凌的学生暴力殴打,脱衣录视频等行为,严重侵害学生的人格和身体健康,此时涉及到的赔偿问题该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点。 校园欺凌的事件只要你到网上随意一搜就能得到很多结果,其行为让人细思极恐,如果谈及赔偿问题,那首先要解决的归责问题。 一般来说,侵害一方必须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另外,学校如果没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学生网络行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按照合理的程序提供服务,对侵权信息及时地进行了处理,那么就需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 确定了由谁来赔偿后,之后就是赔偿数额的认定,因为校园欺凌案件通常都是以双方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所以具体的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不过建议受害一方可以求助于校园欺凌专业的律师。 校园欺凌,并不只能单靠赔偿来解决。深究原因: 一是家庭教育的匮乏,很多欺凌事件的施暴者都是留守儿童,他们从小缺乏亲情的抚慰,缺少关爱和教育,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另外部分孩子在极端宠爱中长大,养成了事事以己为先、偏狭自私、冷酷无情的个性。 二是全球流行文化中对暴力的大肆宣扬和美化,造成孩子心理的误区,那就是暴力可以解决一切事情。 三是学校教育的缺位,在应试教育影响下,不少教师只懂“教书”,不会“育人”,过分看重分数、成绩、升学率和绩效考核,而不注重学生的人格培养和德育教化。 四是对欺凌事件的惩罚力度不够,多数只是“说教”性质,很少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 一、未成年人的权利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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