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十四岁一下少女发生关系,行为人无论是否取得幼女本人同意,都不合法,与14-18岁未成年妇女发生性行为,第一,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原则上不构成犯罪;第二,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但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以谈恋爱名义相处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第三、如果违背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明知妇女是幼女而为之。如果幼女发育超前,或者幼女撒谎说自己已经成年,以至于行为人误以为妇女不是幼女的,就构成认识错误,就不符合本款的犯罪构成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