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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需要注意哪些
释义
    注意下列问题:
    1、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
    2、对于合同中规定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
    一、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哪些要求
    确认免责条款有效的,应当具备下列法律要求: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双方权益和风险必须合理分配;
    5、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必须说明,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免除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视为有效;
    4、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二、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商业险是否赔偿
    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商业保险的免责情况就包括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但是,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免责。
    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
    由此可知,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不仅对投保人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
    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因交通肇事逃逸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对受到损害的第三方进行赔偿。但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这就属于免赔的范围了。
    三、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有哪些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如下:
    1、显示不公平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制定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未提醒对方注意并详细说明;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
    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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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8: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