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因疫情无法上班,如果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有工资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发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没有工资,只有适当的生活费;但如果在此期间企业复工的,则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法律客观: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