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办中医诊所的条件: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