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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释义
    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公告制。未经依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
    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告。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法律依据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修改)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交通、商务、民政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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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