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1、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的,有以下情形可以撤销赠与: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 (2)赠与人赠与财产后,受让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或者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二、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2、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5、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