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裁定书生效后是否可以强制拆除? |
释义 | 行政裁定书代表着最终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定结果,当事人需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施“司法强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者败诉后不搬迁,地方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下达后,当事人无权干涉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可以。行政裁定书下来了是可以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裁定书就代表着最终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定结果,当事人需要严格执行积极配合,如果发生拒不执行的,有关部门有权利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裁定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内容拓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如果政府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准予后方可强拆,这个程序也就是如今经常讲到的“司法强拆”。 之前,万典律所的冯凯律师在“政府有权强拆房屋吗?”视频中讲到,只有两种情况政府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 1、如果被征收人在六十日之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地方政府是有权利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执行。 2、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于六十日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话,如果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撤销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说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政府因正常规划需要占地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对于所占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将会按照标准给建筑物权人全额的补偿,但是如果行政裁定书已下达,当事人不配合有关部门也是可以强制拆除的,当事人无权干涉。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裁定书代表着最终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定结果。当事人有责任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否则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被称为司法强拆。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地方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无权干涉强制拆除的进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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