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收费吗 |
释义 | 一、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收费吗 无费用。 二、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依据节选 《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集府办〔2015〕24号)第一条为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逐步推进我区社会福利均等普惠,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压力,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对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进行补助: 1.坚持辖区户籍属地原则; 2.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3.坚持家庭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互助为辅的原则; 4.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三条申请人户籍在集美区且连续居住5年(含满5年)以上,实际入住(或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本办法的补助对象: 1.80周岁(含80岁)以上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 2.属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对于其中60周岁(含60岁)以上且无法定赡养人或无其他扶养人的人员,所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不足以缴交入住养老机构费用的; 3.属于被核定为低保家庭的对象,对于60周岁(含60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的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其法定赡养人或其他抚养人无能力提供其入住养老机构费用的; 4.属于残疾人员的,对于60周岁(含60岁)以上持有二代残疾证的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且需要长期护理的(精神残疾须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人员); 5.60周岁(含60岁)的人员,且其独生子女死亡或其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在二级以上的(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6.革命“老地下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区干部”(简称“五老”人员)和革命“五老”遗孀。第四条符合补助申请人必须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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