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
释义 | 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履行抗辩权概念如何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怎样履行 合同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采用通知对方的方式,并且需符合下列行使的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逃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为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拥有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该内容由 文永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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