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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无效的解除方式是什么?
释义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一、没有领结婚证但有孩子财产怎么分割?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没领结婚证但有孩子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的儿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同居期间双方所共同添置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或购置财产时出资较多,而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没领结婚证的,如果双方分手,不用办理离婚手续,直接分开即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可以向法院起诉,财产会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二、处理解除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如下:
    1、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双方可先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效离婚案件法院怎么处理
    无效离婚案件法院处理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是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关于婚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对无效婚姻无争议而被追究;
    3、处理婚姻效力问题,应当单独制作判决文件,分别制作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文件;
    4、对婚姻效力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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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