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的哪些行为造成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 |
释义 |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由债务人造成的行为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一、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合同代位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代位权也叫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三、代位权的履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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