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行驶证一个减分周期内处置非本人所有3辆以上分别号牌机动车违法的,或者一个减分周期内3名以上行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处置的,系统将暂停其违法处置业务。 对一个减分周期内,同一行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分别号牌机动车处置违法做法的情况,将纳入启动嫌疑行驶证调查流程。现在采用的系统将自动锁定第4辆车或第4名行驶员,交警部门会将其纳入重点人员监控并调查,调查确认其无违法嫌疑的可继续处置违法;调查确认是嫌疑人的则只能处置本人名下机动车的交通违法。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