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装修不在此范围内,所以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公积金装修贷款条件 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二、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 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借款人出具的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