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承担何等注意义务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民法典》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三条都是从义务的角度写的,即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负容忍义务,即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从使用一方来讲,在行使相邻权的同时,也要负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利用相邻土地引水、排水可能会无法避免给相邻土地的权利人造成损失,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或方法进行引水或者排水,仍有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以赔偿。利用相邻土地通行,一般都会对相邻土地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在相邻土地上开路的情况下,损害是避免不了的,享有通行权的人必须给予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铺设管线的,应选择相邻不动产损害最小之处所或方法进行,并按照损害的大小,给予赔偿。关于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建筑活动,而有必要临时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如有损害,应当对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给予赔偿。《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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