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离婚公证 |
释义 | 离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由于此类公证主要用于域外,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4、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申请人适格的; (2)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范围; (3)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申请材料基本齐全。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在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目的; (3)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否真实、准确; (4)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关联性。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出具离婚公证书。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理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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