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过继需要以下手续: 1、当事人签订收养协议; 2、双方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3、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4、民政部门会对收养行为进行评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5、民政部门认为双方都符合收养条件的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送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