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规定》显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要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将不予补偿。 《规定》明确,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区片1500元/平方米,第二类区片1200元/平方米。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区片4500元/平方米,第二类区片3600元/平方米。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平方米,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 平方米,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平方米,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平方米,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平方米,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平方米,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此外,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按税务部门核实的该企业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