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企业超合同工期如何处理 |
释义 | 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时,超过合同工期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 1、如果是承包商的原因,比如承包商的场地协调有问题,导致施工商无法进场施工,或者承包商提供施工材料,但材料无法进场,一般由承包商承担延期责任; 2、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如设备、人员不足、施工人员拖延严重等,超过工期的,由施工方负责;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即客观不能施工的情况,如停电、政府原因或天气原因造成的施工不能继续,由此产生的延期不应由施工方负责,发包人不得向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程索赔的范围是什么 建筑工程索赔的适用范围: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2、由于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业主和工程师发布加速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加班赶工来完成施工项目,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 4、业主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5、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带来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的不断增长,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度上升引起的索赔。 二、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下: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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