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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许可证既不开工也不延期
释义
    

法律主观:
    


    办理施工许可证延期如下:承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申述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工程延期时间,延期事件结束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复查,业主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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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