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拆迁, 怎样处理才能得到安置? |
释义 | 企业拆迁算享受过安置吗 在企业拆迁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选择产权交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易用房,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抽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且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是对于那些评估确定的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申请重新复核评估。 一、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有异议应如何办 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有异议的办法: 1、公示期间可以修改,第一步是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和修改; 2、10申请日内审查,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审查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回复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用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4、复议或诉讼,经审查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此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安置房拆迁怎样赔偿 安置房拆迁只能补偿,无法赔偿。安置房被拆的补偿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 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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