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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监视居住新规定是什么
释义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内部将会有明确的记录,在本户籍地也是可以查到的,并且严格地说,监视居住就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但不会对外公布,所以不会有什么影响。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场所或者是经常居住的地方,同时也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的,不定期检查,并且具有一定的限制措施,监视居住其实就是属于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
    监视居住一般由居住地当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负责实行,会采取比如以GPS定位被监视人手机,随机拨打被监视人手机等方式来监控其行动,
    或者根据被监视人的地址,随时上门调查。监视居住一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合执行刑罚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有比较严重病情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1)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五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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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