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险理赔办理要准备哪些材料 |
释义 |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一、交强险误工赔偿需要什么材料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交强险理赔的程序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根据上述保险金请求权主体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实践中一般应采取索赔请求书形式,从而启动保险赔偿程序。 在商业保险中,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而保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认为相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然而,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时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目的,为尽量缩短保险理赔过程,防止保险人以证据材料不足为由推诿塞责,本条并未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提起索赔时应提供何种证据材料,而是规定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要求之日起1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被保险人,向其说明通常的赔偿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从而使被保险人得以明了可能获得的保险赔偿,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一般包括以下事项的说明: 1、赔偿标准 由于保险人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条例》又采用了分项限额制度,并授权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此作具体规定,且就某一被保险机动车而言,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受害人的损害可能各不相同,因此,保险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其执行的各类分项限额下的具体赔偿标准。 2、相关证明材料 实践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与保险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一般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单、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必要的检验、鉴定与评估结论、死亡证明书、医疗费用单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直接根据上述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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