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留置权有哪些原则 |
释义 | 1、留置权是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一、建设工程留置权的内涵有哪些? 建设工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合同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方式: 1、定金担保:定金作为价款或者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收回; 2、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并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什么是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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