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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立功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证据,协助侦破案件或缉捕罪犯的行为。立功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立功时机限于刑满释放前。立功的主观方面不限制动机,只要达到预期的后果即可从轻或免除处罚。立功的客观方面要与他人的罪行有直接关系,行为与预期结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不一致或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不能视为立功。
    法律分析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较多的一般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行为。
    1、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但立功可以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到劳改的任何一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罪犯如果立功表现成立,均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立功的时机看,只适用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刑满释放前这一阶段,超过这一时期则不能作为刑法的立功主体。因此正确区分立功的主体,是认定立功的前提条件。
    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这也就是说不论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的表现,并且达到预期的后果,即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是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如王某因寻衅滋事被逮捕后,在关押期间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三起抢劫的犯罪事实,对此,只能认定其自首而不能认定立功。
    4、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不一致或者侦破的是其他类型案件,则不能认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结语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他人的罪行,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协助侦破案件或缉捕其他罪犯的行为。立功的主体仅限于犯罪者本人,其亲属、朋友的行为不视为立功。立功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和劳改等阶段,超过释放前不能作为立功主体。立功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的检举、揭发。动机不限制,只要达到预期效果,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立功必须是具体的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者自身罪行无直接因果关系。立功行为与预期结果要有因果关系,与侦查结果一致才能认定为立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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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