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没有财产的话,孩子还在哺乳期或者还没满两周岁的,归母亲抚养。孩子已经满两周岁的,法院会让孩子归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父亲或母亲抚养。已经满八周岁的子女,其愿意跟谁生活,法院就会将孩子交给谁抚养。夫妻没有结婚证,但是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要离婚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是在上述时间后,二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由于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