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以公公的名义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夫妻婚后以公公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财产才属于共同所有,包括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等,但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于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 婚后以公公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以公公的名义购买,因此与夫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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