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电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