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第四条 请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扶贫、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此前已开展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方案》中有关新政策、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规划,切实做好与新型城镇化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十三五”扶贫开发规划等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请参考《××省(区、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参考提纲》及《××省(区、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附表》,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本省“十三五”规划建议稿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扶贫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