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处分的种类为: 1、记过:由本单位责任人签署的发文,持续一定期限内表示对工作人员的不满,对其进行轻微警告或口头批评,但不影响其按期做出的其他表现; 2、记大过:由本单位上级领导签发的发文,持续一定期限内表示对工作人员的不满,对其进行严重警告或口头和书面诫勉,但不影响其按期做出的其他表现; 3、降级处分:一般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后的措施,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工作人员的降职处分,即降低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但不影响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待遇,一般期限为6个月~2年,理论上最多可以降1级; 4、开除处分:由上级领导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的终止劳动合同处分,即列入开除登记,所有职务均终止并失去一切特别责任,此处分一般不得撤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综上所述,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