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苏州市医保证明开的办法如下: 1、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本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或待遇享受证明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别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以下个人医保证明出具业务: (1)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记录(仅限本地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汇总情况。 (2)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3)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4)市区医保定点单位情况证明。 3、上述第(1)、(3)类证明,参保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打印。 4、上述第(1)类证明中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参保人员也可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选择“个人登录”后查询打印。 参保单位申请: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本单位职工参保情况证明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联系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可受理以下单位医保证明出具业务: (1)单位缴费证明; (2)单位职工证明; (3)单位结算单。 3、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打印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单位结算单。 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相关医疗保险证明(参保人员通过自助打印不受参保地限制)。 2、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证明,一律采用信息系统打印的统一格式,并加盖证明专用章(自助打印加盖自助打印专用章)。 综上所述:苏州居民医保缴费证明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以及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下载打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