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签了居间合同跳单卖方有责任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跳过居间人直接签订合同的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并需支付居间人服务费。居间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保密约定,居间人有保密义务,违反应赔偿损失。居间人只有促成合同成立后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未促成可要求支付必要费用。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报酬且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签了居间合同跳单卖方有责任吗 合同当事人跳过居间人签订合同的,委托居间人有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在居间合同中,保密约定和支付条件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居间人有责任保护委托人的信息保密,并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才能要求支付报酬。同时,如果居间人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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