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2、婴儿父母的《 结婚证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婴儿父母的《居民 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具体有关于 南京 市新生儿户口办理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