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签合同之后单位可以突然被辞退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试用期就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不是必须)约定的一个双向考察的期限。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诚信、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等,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效益低下、管理混乱,或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是否适合等问题。试用期就是双方合意的一个阶段。一方有问题,可能导致试用期会提前终止。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以下三部分内容进行举证: (一)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提请用人单位注意:该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有其签名确认知晓,方能有效。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具体表现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证据,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核结果或某一具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否则属于违法辞退,要按经济补偿的双倍来支付赔偿。试用期可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条,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严重行为并列,表明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这一磨合期内,对双方的约束不如正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在磨合期内,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避免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才发现该劳动者不适应本企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工作环境等条件不满意的劳动者,同样有优于进入正常劳动合同履行期的条件即可以提前3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可使劳动者提前从不满意的环境中解脱出来,可以说,试用期对双方了解对方都有益处,并非是一个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场所,也并非劳动者恶意规避法律寻求利益的好期间。试用期的规定对双方是公平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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