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公然漠视他人正当权益,并挑战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其主观过错是故意中最为严重的形态。虽然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属于普通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人无论是在主观恶性上还是道德的可遗责性上都远远大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在此问题上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 2、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须满足这个条件。 3、造成了损害事实。无损害,则无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侵权行为作出后,被侵害人首先在意的就是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因此,损害作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具体来说,可能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其中两种或三种的叠加。 4、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确立个人责任的基础,以避免责任的无限扩大化,也是限制责任人责任范围的依据。只有当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