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物业交割流程 |
释义 | 1.腾空房屋,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屋;如果有租户的,需要约租户到场,协商更改租房合同。2.确认前业主户口迁出,与出售业主一同带着房产证和户口本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核实户籍是否迁出,如果还没有迁出,可留存一笔交割保障金,等确认户口迁出后再把剩余款项交给出售业主。3.清点设施、清点欠费 ,由于二手房一般都被上家装修和使用过,而在出售时对装修和一些设备通常都是赠送的,因此,应当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就将设施设备的品牌、成色以及能否正常使用写清楚,交房时按照合同约定清点。这些设施设备一般会有:空调、抽油烟机、热水器、灯具等,分别注明数量和品牌。对原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结清并安排过户,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买方需要向原业主索要各项费用交齐的发票;4.交接钥匙,向出售业主领取各个钥匙,一般有房门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门禁卡、信箱钥匙等,并进行入户门门锁的更换;5.确认无误,结清尾款。 一、哪些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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