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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入境人员实施什么管理措施
释义
    入境人员14+7+7即对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不符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
    14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完成两个“+7”防控措施时,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入境人员延长管控时间,就是为了应对入境人员在符合条件并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核酸检测可能呈阳性的问题。
    入境人员实施“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健康码”由红码转为黄码,期满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居家健康观察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健康码”由黄码转为绿码,并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观察期间原则上非必要不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要严格全过程佩戴口罩,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日常健康监测期间也应尽量减少外出,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及时就医并报告。
    有单独的疫情防控隔离要求的城市为:
    香港:
    需在指定酒店强制检疫21天。
    澳门:
    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的人员,须再接受最少14天自我健康管理;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21天医学观察的人员,须再接受最少7天自我健康管理。
    北京市、沈阳市:
    实行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继续开展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满后再进行7天健康监测。
    广州市:
    9月25日—10月20日这期间,隔离政策改为集中隔离21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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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