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婚后修缮不影响所有权。离婚时增值部分归原所有人,另一方可折价补偿。女方出资应根据装修款项及现状适当折旧。法院在分割时只考虑出资及贡献,不考虑装修出资。 法律分析 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若在婚后未变更产权,另一方出资修缮的部分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若双方离婚时,房屋仍属于原所有权人。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女方在装修方面的出资,在离婚时应根据原装修款项和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予以补偿。目前法院判例表明,在审理房屋归属时,不考虑装修出资情况,只考虑房屋出资和贡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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