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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在相互保中揭示我的既往病史?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基于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或者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有特别的知识或者经验的,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2.《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前条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毁损、丧失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一方隐瞒或者虚假陈述重要情况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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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0:4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