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招标公告应该载明哪些事项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工程招标公告应载明的事项有: 1、工程项目招标人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与工程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与地点; 5、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所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工程招标完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后,不能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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